整肅黨員幹部作風的禁令,當瞄準作風之弊的靶心。最近,不少地方結合教育實踐活動,紛紛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嚴明紀律整治四風的“禁令”,有的看似聲勢很大,但內容卻多是老生常談,震懾力不足。這種形式大於內容的禁令,應儘量杜絕。
  如一些地方出台的“禁令”中,“嚴禁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打招呼、托人情、拉票賄選”、“嚴禁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嚴禁超標準公務接待,用公款相互宴請送禮”……這些熟悉的內容條款,都是中央明文規定的禁令,地方黨委部門和黨員幹部理應嚴格遵守,做到令行禁止。簡單重覆黨紀國法或上級規定,老調重彈,即使喊破嗓子也意義不大。
  有些“禁令”條款,更像是空話大話,如“嚴禁工作懈怠,辦事拖拉”,“嚴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無論是“工作懈怠”還是“辦事拖拉”都是模糊的概念,執行起來彈性較大,幾無落實的可能。可以說,這樣的“禁令”,說了也等於白說。白說還要說的禁令,本身就暴露出形式主義的作風痼疾。
  還有些“禁令”,內容雖“具體鮮活”,卻有故作驚人之語以博眼球之嫌。如某地“禁令”規定,“嚴禁黨員傳播黃色信息及搞婚外情”;某地“禁令”強調,下轉A2版
  上接A1版“信鬼神、看相算命、求神拜佛者一律不予提拔使用”,等等。雖然有這些行為的黨員幹部確實存在,但作為“禁令”提出,則容易引發社會公眾的誤解,以為目前黨員幹部隊伍中有此類不端行為者眾多,以至需要發禁令加以約束。這客觀上也不利於黨員幹部的整體社會形象。
  地方推出各自“禁令”,本是為了對黨員幹部進行剛性約束。但實際上,近年來中央先後出台了一系列加強作風建設的規定和禁令,加之黨紀國法的日益健全和完善,作為地方,最重要的應是將中央一系列規定嚴格執行到位,確保每一個黨員幹部對黨紀國法心存敬畏,確保已有的各種規定和禁令不是“牆上掛掛”“嘴上說說”,而是落到實際行動中。
  而如果各地要頒佈禁令,也得是結合地方實際,既不能簡單重覆上級規定,也要實事求是地加大規定的砝碼和力度,真正在“嚴”字上下真功夫。要圍繞“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來建章立制,讓出台的禁令在黨員幹部心中真正拉起警戒線。讓黨員幹部既感覺到更多的“不舒服”“不自在”,又感覺到通過努力是能夠適應這些“鐵律嚴規”的。而且,還要讓群眾對這些禁令都能由衷地豎起大拇指,而不是一笑而過。
  地方出台禁令,還得在“實”字上下大力氣。要瞄準“四風”的病根病竈,而不是擺出“禁傳黃色信息”之類看似具體而實際令人發笑的“禁令”來虛晃一槍。無論是禁令還是規定,必須具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實實在在解決普遍存在的作風問題,讓風氣為之一變。不能執行的禁令,寫得再好看、說得再動聽,都只能是一紙空文。  (原標題:地方禁令更需精確“打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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