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1日電(記者 盧俊宇)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上午舉行“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設計裝潢案例發佈會”,向社會公佈全國檢察機關懲治危害食品安全民生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第四批五個指導性典型案例。這五起案例分別是:
  一、柳立國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融資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柳立國等人將收購的餐廚廢棄油(俗稱“地溝油”)加工提煉成劣質油脂,銷售給經營食用油生意的商戶,導致後者將從柳立國處購買的劣質油脂直接或經勾兌後作為食用油銷售給個體糧油店、飲食店、食品加工廠以及學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銷售給飼料、藥品加工等企業。截止案發馬爾地夫,柳立國等人的行為最終導致金額為926萬餘元的劣質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場供人食用,金額為9065萬餘元的劣質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場。
  檢察機關以柳立國等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銀行利率偽劣產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判決柳立國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均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個案件的指導意義在於,對於明知對方是食用油經銷者,仍將用餐廚廢棄油(俗稱“地溝油”)加宿霧工而成的劣質油脂銷售給對方,導致劣質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場供人食用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經銷者向飼料生產企業和藥品生產企業等單位銷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將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劣質油脂銷售給對方,導致劣質油脂流向飼料生產企業和藥品生產企業等單位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徐孝倫等人生產、銷售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徐孝倫等人使用工業松香對生豬頭進行脫毛,分解後銷售給本地菜市場內的熟食店,銷售金額達61萬餘元。被告人徐體斌等人明知徐孝倫所銷售的豬頭系用工業松香加工脫毛仍予以購買,並作成熟食進行銷售。工業松香屬於食品添加劑外的化學物質,內含重金屬鉛,長期食用工業松香脫毛的禽畜類肉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
  檢察機關以被告人徐孝倫等人犯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體斌等人犯銷售有害食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徐孝倫等人犯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徐體斌等人犯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個案件的指導意義在於,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並出售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仍然購買並出售的,應當認定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孫建亮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1年5月,被告人郝雲旺從唐連慶、唐民處購買三箱鹽酸克倫特羅片(俗稱“瘦肉精”),後陳林幫助孫建亮從郝雲旺處代為購買一箱該藥品。孫建亮在自己的養殖場內,使用陳林從郝雲旺處購買的鹽酸克倫特羅片喂養肉牛。2011年12月,孫建亮將喂養過鹽酸克倫特羅片的9頭肉牛出售,被查獲。經檢測,其中4頭肉牛尿液樣品中所含鹽酸克倫特羅成分超標。
  檢察機關以孫建亮等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以孫建亮等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個案件的指導意義在於,對於明知鹽酸克倫特羅是國家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而用以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並出售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鹽酸克倫特羅是國家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而買賣和代買鹽酸克倫特羅片,供他人用以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四、胡林貴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賄;駱梅等人銷售偽劣產品;朱偉全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黎達文等人受賄,食品監管瀆職案
  2011年6月,胡林貴等人共同出資建立無證加工廠,利用病、死、殘豬豬肉為原料,加入亞硝酸鈉、工業用鹽等,生產並銷售臘腸、腊肉。駱梅、劉康素等人受胡林貴等人雇用,在市場銷售後者提供的臘腸、腊肉。2011年10月17日,執法部門查處該加工廠,當場繳獲臘腸、腊肉、工業用鹽、“敵百蟲”、亞硝酸鈉等物品;在農產品批發市場查獲該工廠存放的半成品豬肉7980公斤,經檢測,該半成品含“敵百蟲”等有害物質嚴重超標。
  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朱偉全、曾偉中收購病、死、殘豬私自屠宰後將豬肉銷售給被告人胡林貴等人。朱偉全等人於2011年9月份開始至案發期間,繼續每天向胡林貴等人出售病、死、殘豬豬肉。
  被告人黎達文系廣東省東莞市中堂鎮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辦公室副主任、中堂鎮食品藥品監督站站長,兼任中堂鎮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及辦公室主任,負責對中堂鎮全鎮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2010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黎達文在組織執法人員查處江南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無證照腊肉、臘腸加工窩點過程中,收受被告人劉康清等人賄款共55000元。被告人黎達文受賄後,濫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權,多次在組織執法人員檢查前打電話通知胡林貴等人,讓其把加工場內的病、死、殘豬豬肉等生產原料和腊肉、臘腸藏好,逃避查處。
  被告人王偉昌、陳偉基分別系廣東省東莞市中堂中心屠場稽查隊隊長、隊員,負責中堂鎮內私宰豬肉的稽查工作。王偉昌、陳偉基共同收受被告人劉康清等人賄賂款後,濫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權,多次在帶隊稽查過程中,明知劉康清等人非法銷售死豬豬肉、排骨而不履行查處職責,王偉昌還在多次參與聯合執法行動前打電話給劉康清通風報信,讓劉康清等人逃避查處。
  檢察機關以被告人胡林貴等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賄罪,葉在均等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駱梅、劉康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朱偉全、曾偉中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黎達文、王偉昌、陳偉基犯受賄罪、食品監管瀆職罪,餘忠東犯行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以胡林貴等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葉在均等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駱梅、劉康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朱偉全、曾偉中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黎達文犯受賄罪和食品監管瀆職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王偉昌、陳偉基犯受賄罪和食品監管瀆職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餘忠東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
  這個案例的指導意義有兩個方面:一是明確了對於實施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為逃避查處向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賄罪實行數罪並罰。二是明確了對於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向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逃避處罰的,應當認定為食品監管瀆職罪;在瀆職過程中受賄的,應當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
  五、賽躍、韓成武受賄、食品監管瀆職案
  被告人賽躍、韓成武分別系雲南省嵩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嵩明縣質監局)局長、副局長。接群眾舉報,2011年9月,賽躍、韓成武對雲南楊林豐瑞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無生產許可證,且現場用於生產食用油脂的毛豬油兩千多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沒有計量、核實毛豬油數量、來源的情況下,僅對毛豬油591.4噸、活性白土30噸、菜油100噸進行封存。10月,賽躍、韓成武決定只將59.143噸毛豬油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立案並作出行政處罰,後嵩明縣質監局向楊林豐瑞公司作出銷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材料和罰款141萬餘元的行政處罰告知。在該公司申請從輕、減輕處罰後,賽躍、韓成武擅自決定對該公司減輕處罰,將罰款由141萬餘元減為20萬元。隨後質監局對楊林豐瑞公司作出銷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材料和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次日解除了封存,致使該公司一直使用已查獲的毛豬油無證生產食用豬油並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較大隱患。被告人賽躍、韓成武在查處該案的過程中,先後兩次在辦公室收受該公司吳慶偉(另案處理)賄賂13萬元。
  檢察機關對賽躍、韓成武涉嫌瀆職、受賄犯罪立案偵查,在偵查終結後以被告人賽躍、韓成武犯食品監管瀆職罪、受賄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判決,賽躍、韓成武犯受賄罪和食品監管瀆職罪,數罪並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這個案件的指導意義在於,對於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食品監管瀆職罪。在瀆職過程中受賄的,應當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受賄罪實行數罪並罰。
(編輯:S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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